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四节
担保物权
4.4.8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质物)。
3. 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和责任
(1)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
①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收取孳息权)
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质权的保全)
(2)质权人对质物的责任
①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质权的实现
(1)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5)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4.9
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权之外的可让与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权利。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①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③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公示的先后→债权比例)
④保管人为同一货物签发多份仓单,出质人在多份仓单上设立多个质权,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债权人举证证明其损失系由出质人与保管人的共同行为所致,可以请求出质人与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以应收账款出质——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①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质权人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能够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质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仅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为由,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质权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的除外。
④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项目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4.10
留置权
第五节
占有
4.5.1
占有的意义
3.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根据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为标准,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对物为占有,如买卖中对动产标的物的移转占有。
(2)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的意思而为占有,如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质权人等对标的物的占有。
4.5.3
占有的保护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得请求侵害人恢复其占有状态的权利。包括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 1 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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